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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认证 专题SA8000认证_专业SA8000认证步骤辅导【SA8000认证审核流程】 Project
302017-08

SA8000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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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要求
 
1.1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
1.2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记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1.3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
1.4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解读
 a)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应该保留童工补救程序,向企业的全体人员转达如果出现童工所要采取的措施。如果发现童工,必须保留雇用合约和工资支付凭证,并让有关儿童福利的专家譬如当地政府和/或非政府组织(NGOs)参与整个补救程序。
b)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这主要是确保儿童负担得起上学的费用。相关费用包括学杂费、校服费、书本费以及生活补助。除了支付学杂费用和联络当地教育机构安排童工的上课(如果没有公共教育服务)事宜之外,公司还应:(一)聘用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年长的兄弟姐妹、儿童的旁属亲属;也可以(二)支付相应的工资以弥补童工的机会收入(亦即因上学而导致的损失)。如果工厂所在的地区非常落后,当地又没有学校,企业可以同当地社区和当地政府机构一起解决童工问题。
c)青少年工人有两种情况:一类是边上学边工作的学生(年龄大于童工的规定,而小于18周岁);一类是已经完成国家的义务教育,但不继续求学的工人。公司在制定有关青少年工人政策和程序时,必须考虑这两种情况。
d)国际劳工组织第33条公约第3C点规定了儿童的工作强度,公约规定了儿童每天(无论是假日或平时课外时间)的工作(低劳动强度)时间不能超过 2小时,每天花在上课和工作的总时间绝不能超过7小时。考虑到儿童从学校到工作地点的交通时间,SA8000的规定是10小时。
e)除了指导文件“健康安全”部分所规定的禁止儿童和青少年工人从事的工种之外,还应在以下方面保护他们:与他们体力不相应的体力活动、重型机械操作、上夜班、接触苯-铅和其他有毒化学品、制造武器、接触美化暴力或带有色情的产品以及任何可能危及儿童和青少年工人道德的活动。
 
 SA8000的目的
 SA8000禁止使用童工,基于接受审核设施的具体情况,使用不同的原则:最低工作年龄15周岁,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当地法律法规,以最严格的要求为标准(译者注:例如在中国,《劳动法》规定16周岁以下为童工,这就比标准的要求高,当以16周岁为准)。
 公司有责任确保对在推行SA8000过程中发现的童工采取补救行动,并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确保向青少年工人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最终可以促进更有效的教育。在认证过程中,公司为了达到标准的要求而必须另外对待童工,而补救行动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另外,应根据儿童的实际年龄决定补救行动的具体内容,教育机构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譬如日间看护、初级教育、中等或职业教育等。
 
审核要点
以下项目是审核员必须核查的(检查表并非详尽无遗,也不是每一条目都是必需的)。审核员可以根据生产设施的实际以及当地的情况(譬如工厂和当地有使用童工的历史和普遍性)调整和扩充本清单。 
 
 1)工作分类
 审核员进行审核时,必须了解18周岁以下工人不同工作类别的真实性质--危险、无危险和低强度工作。
 a)?危险工作: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38和182号公约和SA8000的要求,适宜危险工作的最低年龄不低于18周岁。有关危险工作的定义,可以参阅182号公约第三部分第D点:“工作的性质或所处的环境危及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详尽内容可参阅指导文件的第三部分。如果使用16周岁的工人,必须遵守严格的指引,例如必须保护青少年工人的健康、安全和道德,并给予他们足够的指引、监督以及在相关部门和活动中所需要的职业培训(见后面章节在182 号公约里面对危险工作的定义)。对于最恶劣的用工形式(参考182号公约或本指导文件的第三部分B点),必须保证不低于18周岁。
b)?低强度工作:并不是所有工作都对儿童有害。例如,日常杂务、进行培训和教育的低强度工作甚至对他们的发展有利。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38号公约 7.1,低强度工作是指:1)不损害儿童的健康和成长;2)不侵犯上课的权利、不侵犯他们参与当地职业培训机构批准的培训课程(可以提高职业技能)的权利。在大多数国家,允许参加工作(假定是无危险工作)的最低年龄是大于或等于15周岁,并不能小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在某些国家,允许13周岁的儿童参加工作,但必须保证工作是低强度的,并不损害儿童的健康和教育。下表概括了不同工作种类允许最低限制年龄:
一般工作年龄
(无危险工作)
低强度工作
危险工作
最恶劣形式的工作
大多数国家
ILO 138号公约规定的豁免发展中国家
 注:
a.不能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如果当地法律规定较高的年龄,以较高年龄为准。
b.使用16周岁的青少年工人,必须确保他们的健康、安全和道德不被损害。
b.有条件使用,参阅b。
2)发现问题
工厂是否存在有雇佣童工现象,在审核开始的时候不容易知道,尤其对于小的分包商、家庭作业和农业部门(因为存有全家参与农活的现象)。再者,工人看上去往往比他们的实际年龄大。未成年人可以参加工作,但只能负责符合上述定义的轻强度工作。审核员可以从工会代表和其他工人那里获取信息,特别要了解工厂最近在哪个部门使用了童工。
发现问题相对比较困难,特别在出生证明和工作证明可以伪造的情况下。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地方,甚至工厂连这些文件都没有存档。如果工人提供的身份证明里面有照片,审核员应该对照工人的样貌是否有出入,同时还应工人其他的证件,譬如暂住证、学历证明、入学记录等,以确保资料是否一致。SA8000标准规定雇主对雇佣童工负责,无论是因为工人伪造身份证入厂或其他任何原因。SA8000要求工厂建立有效的机制和程序避免和补救童工问题。
通常来说,由于营养、基因和个体差异,发展中国家的年轻人比发达国家的同龄人看起来比较小。审核员应该参考一些国家按性别列出的身高和体重对照表。但最有效地方法是和年轻工人及其同事进行面谈(面谈指引请参阅第二部分第C点 面谈技巧)。
核查半年前的人事档案,有助于审核员清楚工厂在认证前是否解雇童工。一旦发现工厂在半年内有解雇童工的现象,应鼓励工厂找回他们并实施补救计划,直到他们不再是童工的年龄为止。另外值得注意的就是,接受认证的工厂是否外发产品给家庭工人,如果存有此现象,了解外发产品的比例。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儿童在家或其他隐蔽的地方工作非常常见,他们往往超时工作、领取的工资远远低于当地的要求以及几乎没有健康安全方面的保障。以下提供的方法对童工问题的调查有一定的帮助:根据工厂的订单和出货情况核查生产能力;和工人及管理层进行面谈;咨询政府部门、当地工会和非政府组织及社区团体(如家庭工人组织);如果可能,可以安排在家工作的儿童进行面谈。
因为求证过程的复杂,部分认证机构聘用当地的NGO和工人住所附近的相关人员进行访问以了解家庭成员状况(儿童的岁数以及是否有规律的上课和工作)、学校老师、当地医疗机构反馈的信息等等。在某些最近发生雇佣童工的工业部门或国家,审核组最好聘用当地的NGO或社区组织代表进行调查。如果儿童(或父母)不了解补救计划,他们可能以为最好(雇主也有此意)是隐瞒事实。因此,只有那些在社区内有良好社会关系和取得社区信任的人才能够公开童工问题。
3)提供儿童即时保护—补救计划
保护儿童并让他们脱离剥削的工作环境,在采取冒险决定之前必须作好权衡,因为简单的解雇将对儿童造成伤害,更严重的是使他们的总体福利受到损害。
任何参与危险工作或其他恶劣形式工作的儿童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进入补救计划,这不仅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SA8000的意图。处理童工并不是简单的解雇他们。
审核员应评估补救计划在教育儿童方面是否有效。大多数的儿童没有受过教育,在某些地方本地学校不允许外地学生学习,因此,公司应该尽力和当地政府和发展机构合作,建立有效的教育计划,保证所有儿童均能接受教育。当地学校可能觉得这些儿童需要特别的照顾和费力的监督,而儿童他们自身也感到不自在,不太愿意上学。有鉴于此,如何建立有效的补救计划以鼓励儿童学习并留在工厂上课比简单解雇他们更加重要。至于公司是通过聘用儿童的兄姐(或其他家庭成员)弥补童工损失的收入,还是在上学期间直接支付儿童工资,得由公司自己决定。
12-15周岁的儿童(如果国家法律允许他们担任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46号建议的低强度工作)和青少年工人(譬如,工人年满15周岁但没有完成义务教育)不能在上课时间和晚上(根据国际劳工组织33号公约规定为:晚上八点至次日八点)工作。根据国际劳工组织33号公约,进行低强度劳动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过2小时(无论是课外时间或者节假日),工作和上课时间总和每天不能超过7小时。SA8000允许每天工作、上课和用于路上的时间不超过10小时。审核员应该详细调查工作环境是否损害儿童的健康与安全,儿童是否置于危险、不安全和不健康的环境中。如果当地法律要求青少年工人必须在当地政府登记及接受监督,则要审核相关的文件。公司如果聘用15-18周岁青少年工人,无论是兼职、低强度工作或是学徒工,公司应建立指引以确保雇佣条件符合18周岁以下工人的要求。公司应确保他们远离危险机器,工作环境不会危及他们的健康。公司应捍卫青少年工人以下权利:远离危险设备、有毒化学品和不超时加班。审核员一般会检查环境方面的健康安全违规,但也会检查工作环境(如果对审核员安全的话)是否造成对青少年工人的危害。譬如适合成年人使用的机器可能会损伤或危及青少年工人。搬抬重物、上夜班或者超时加班会影响青少年的健康和身体发育。除了健康安全风险外,未成年工人(包括学徒工)容易备受剥削,例如:长时间(违法)加班;仅能维持生活的最低工资(或没有工资);和成年工人同工不同酬(比成年工人低)。审核员应该认真审核诸如此类的违规,公司在童工方面的政策和程序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和SA8000的要求。童工是非常严重的违规,因而我们建议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打醒十二分精神。一旦发现童工,应安排跟进审核或调查(尽管超出正常的审核时间表)以确保童工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补救。
4)公司政策和计划
要通过认证,公司必须建立有关补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无论是否发现童工。相关政策和计划必须有效地高知工人、童工(如适用)及他们的家庭。
A)公司应建立保护童工的预防机制,并把他们纳入长期的补救计划里面(直到所有儿童年满15周岁或当地法律规定的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以较高年龄为准),这样不仅可以让童工离开工作场所,通过帮助他们接受教育也可以避免继续工作和因被解雇而迁往其他地方继续工作所要面对的痛苦。公司应该和童工的父母一起解决问题,如果当地有社会服务机构(如非政府组织,社区团体等),公司也应和他们取得解决童工问题的方案,从而确保有足够的教育和日间看护设施。如果附近社区没有上述设施,公司应该推动当地政府尽快建立。
B)公司应建立清晰的政策和追踪程序对青少年工人进行监督,从而保证低风险的工作和有上课的时间。
C)在认证之前,必须建立有效的程序以避免招聘新的童工。这些程序包括:为工厂经理提供额外的培训,和当地的卫生部门或学校管理层合作(他们可以更好的监督童工)。
程序的复杂和详尽程度因行业风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譬如,如果某些行业很少有雇佣童工现象,则公司政策可以只作简单声明或在招聘程序里面陈述。
5)解决童工问题的长期方案
产生童工的原因是复杂的,贫穷是主要的原因,而缺乏社会和教育服务以及其他发展机会又滋生了这一现象。童工反过来又会加速贫穷。杜绝童工的方法包括:雇主的自律,政府的执法力度,行业/商业激励机制,政府实施社会发展计划:最低限度地提供社会发展和教育服务,以减少个人负担的教育费用。通过适龄儿童培训计划,公司可以帮助他们在所在行业找到工作。而且,公司可以资助或与当地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合作建立学校。通常而言,支持改善国家教育系统将是首要任务。审核员应该留意当地对童工问题的处理法例,譬如在印度,童工法律要求国家负责童工的补救。同时,公司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参与这些补救计划。
客观证据
以下所列明的证据显示了公司遵守了标准的要求。清单并非涵盖了一切的情况,也并非每个要点都是必须的,而符合以下清单的要求也不会自动通过认证。审核员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完善扩充清单的内容,工人所反馈的信息必须保密,以免受到可能的报复。
1)要了解公司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员可以与当地政府社会服务机构或劳动检查部门、当地工会及NGO合作以证实企业的实际运作符合标准的要求。
2)有关青少年工人工作安排和班次的文件、生产排期文件中的工作时数,必须真实反映工人的工作,没有任何隐瞒(例如,根据工厂所提供的工时记录及产能,报表所体现的产量比实际的生产能力多)。
3)应该有足够的文件证明工人入职时的年龄,这些证据包括出生证明、宗教或当地记录或护照。
4)不滥用学徒工制度,这样便可以避免青少年工人在与成年人处于同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相同的情况下,得到比的工资比成年人低的现象;工资表显示青少年工人和成年工人同工同酬,学徒计划必须有一定的期限,并且有当地政府部门的勘漏或在当地政府部门进行登记。
5)学徒工的数量不能过高,这样便放映了公司并非使用学徒工替代或规避招聘长期的成年工人。
6)青少年工人的上课记录必须体现了工厂在此方面的要求。
7)必须保存定期生活津贴支付记录、学费、书本或校服费用的支付记录。
8)工人应该了解公司的政策,譬如童工补救计划和青少年工人从事低强度工作管理计划,这可以通过工人面谈实现。
9)工人和他们家庭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
10)在社区进行访谈,尤其和老师、社会工作者、儿童福利支持者进行对话,以确保工厂是否和他们一道解决童工问题。
工人面谈技巧
以下内容为审核员与从事法律允许低强度工作的儿童和青少年工人进行面谈时的指引。审核员在参考本指引的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的文化背景进行调整和修改。
审核员在和他们进行面谈时,必须极其小心。儿童在处事态度、工作动机和心理需要方面的表现与成年人或不从事工作的儿童迥异不同。如果审核小组里面有熟悉儿童发展问题的成员,则对审核有很大的帮助。审核员也可以定期咨询当地的专家。
审核员必须认识到,雇佣童工不是儿童的责任,而是雇主违反了法律。因此,审核员不能给儿童这样的错觉:他们因为犯错正接受审问和调查。相反,审核员应该营造轻松和友好的氛围,以更好的了解童工的实际情况。在面谈的过程中,审核员应充分尊重儿童说话和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发现有童工,审核员应建立短期和中期的跟进计划,确保童工有充足的补救措施。
为儿童提供安全和舒适的面谈场地极其重要,面谈是在离开生产线和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进行,最好的方式是在工厂以外的地方进行。然而,面谈时间过长会使儿童感到不舒服、担心被管理层或同事处罚。在午餐休息或工人下班后在宿舍休息的时间和工人进行面谈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儿童参加工作是为了支持家庭,所以审核员可以从家庭的话题入手开始面谈:家乡情况、父母亲、兄弟姐妹等。审核员也可以从称赞他们懂事开始话题,譬如那么小就在外面工作帮助家里。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父母都希望孩子们能为家里带来收入,作为孩子也为能给钱给家里感到自豪。审核员主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否接受过培训以及如何监督他们。和儿童进行面谈的目的是了解他们是否被正确对待:工作岗位是否合适、每天的工作时间和什么时候开始工作、对工作环境的意见如何、进厂多久、是否有机会上课等等。SAI建议审核员提开放式问题,鼓励他们对自己所处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价。例如,你喜欢在这里工作吗?或者审核员也可以问以下的问题:
1)你在这里工作了多长时间?入厂日期是什么时候?
2)你还想在这里做多久?
3)你觉得周围的同事如何?你这里最好的朋友是谁?
4)你多久和你父母谈话一次?你们多久见面一次?
5)下班后你一般做些什么?
6)长大后你想做什么?
在发现雇佣青少年工人的情况下,审核员应和他们进行面谈,了解培训内容和监督情况。同时,审核员也要和他们的主管进行面谈,以了解是否一致。青少年工人在健康安全方面的培训是最少的,但他们却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因而,审核员通过面谈了解他们在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识和应变能力变得非常重要。青少年工人在其他待遇方面也容易受到侵害,譬如低工资(比从事同样工作的成年人低)和长时间工作。尽管他们知道知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他们也不敢反抗――这或许是雇主愿意聘用青少年工人的原因之一吧。青少年工人的这种心态,对于要了解真实状况的审核员而言,的确是一大挑战。控制好面谈环节可以了解其他方法不能得到的信息。
背景知识
A)国际合作根除童工
根据联合国2000年的评估报告,全世界大约有2亿1千1百万5-14岁的儿童从事形形色色的工作,其中88%(1亿8千6百万)的儿童从事被禁止的工作(包括最恶劣形式的工作)。在从事工作的1亿4千1百万年龄在15-17岁的青少年工人当中,5千9百万从事最恶劣形式的工作或危险工作。
贫穷通常被认为是产生童工的主要原因,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与童工成反比。联合国2002年全球童工报告指出,全世界的2亿1千1百万童工当中,98%是在发展中国家。然而,贫穷并非唯一的原因。文化信仰、传统风俗、贫富差距、市场需求(使用童工比成年人费用低)、缺乏处理童工问题的政治愿望,这些因素使得童工现象长期存在。譬如,许多国家传统的观念就是儿童应该为家庭增加收入,并且认为参加工作是儿童成长必经阶段。在其他一些国家,本地、宗族或家庭的风俗要求从事劳动是儿童接触社会必不可少的途径。
尽管童工问题异常复杂,但在国际上已经有了共识(其中包括童工问题非常严重的国家):
1)儿童应该把精力放在学习方面,而不是工作
2)童工危及有生产能力成年工人的供给
3)童工使得贫穷和社会不公长期存在
4)童工危及国家的声誉,也不利于出口
自1919年建立联合国以来,制订了10多个有关童工问题的国际公约,其中是以138号(最低年龄公约)和182号(最恶劣形式的工作)为奠基石。
B)国际公约――138号和182号
138号公约在1973年制订,结合了之前有关童工问题的公约,成为了处理童工问题的最基本公约,并且适用于所有经济领域和各种工作。138号公约的核心是要求各成员国制订国家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并循序渐进地提高最低工作年龄,以确保儿童身体和智力得到充分的发展。尽管138号公约(并146号建议)允许部分发展中国家规定最低工作年龄为14岁以及从事低强度工作的年龄为12岁,但最终目标是督促成员国循序渐进增加最低就业年龄以达到普遍接受的 16岁的年龄。另一重点便是对于危及青少年健康安全和道德德的危险工作,要求从业人员的年龄不能低于18岁。1999年6月,联合国一致通过了有关童工问题的最新公约182号:《反对儿童从事最恶劣形式的工作》和190号建议。公约承认,全面根除童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首当其冲的是禁止儿童从事最恶劣形式的工作。
根据182号公约,最恶劣形式的工作包括:
a)所有形式的奴隶制或类似奴隶制的作法,如出售和贩卖儿童、债务劳役和奴役,以及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强迫或强制招募儿童用于武装冲突;
b)使用、招收或提供儿童卖淫、生产色情制品或进行色情表演;
c)使用、招收或提供儿童从事非法活动,特别是生产和贩卖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毒品;
d)在可能对儿童健康、安全或道德有伤害性的环境中工作。
公约允许成员国自己界定危及儿童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类型,并要求在和雇主与相关工人进行磋商后作出界定。公约规定成员国在界定危及儿童工作的时候必须考虑190号建议的第三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特别注意以下各点:
A)危及儿童身体、心理的工作和性侵犯;
B)地下、水下、高空和密闭场所;
 
C)危险机器、设备和工具,搬运重物。
D)不健康工作环境,例如暴露于危险品、化学制剂或制造过程、温度、噪音或影响健康的震动。
E)在特别辛苦的环境下工作,如长时间工作或上夜班、不合理限制工作地点。
直至2002年11月,已经有120个国家批准了138号公约,132个国家批准了182号公约,其他国家都在批准地过程中,这表明了各个国家对禁止使用童工尤其是根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承诺。政府批准ILO公约后,有义务:
A)建立和/或修改法律符合ILO的要求;
B)建立合适的法规管理工作/雇佣条件;
C)建立适当的处罚机制或其他制裁机制以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除了国际和国家倡导禁止和根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外,私营部门日益兴起的生产守则(Code of Conduct)对童工问题也异常关注。例如,自90年代发展起来的生产守则均有“禁止使用童工”这一规定。目前所有外部劳工标准譬如SA8000,尽管各自不同的监督与推行程序,但都明确声明禁止使用童工。
(中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与SA8000相比,后者在补救措施方面更富有责任感。把儿童送回原籍以后,并不能保证他们又到别处寻找工作,既然大的地方不敢收留他们,只好往小的不规范的地方去,这不仅没有帮助到童工,而且让他们处于更恶劣的工作条件。如果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考虑,公司应该按照SA8000的要求处理童工问题,而公司的责任不仅仅把儿童送回原籍就算完结。在中国,童工问题仍然不容乐观,我们可以通过媒体报道便能略知一二。童工问题在中国,主要就是一个经济问题,试想谁愿意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在外面辛苦工作?前段时间的暑期工事件在广东闹的沸沸腾腾,这又表明了当下的用工现状。很多公司都在使用未成年工人,据译者的经验,工厂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监督他们,譬如安排喷油、刷胶等危及青少年工人的工作岗位,很多未成年工人还上夜班和每天10小时以上的工作。没有定期体检、加班控制、岗位评估是当下工厂常见的违规,而许多工厂为了规避此类违规,往往是没有把这些工人留在审核现场,所有资料都隐瞒工厂曾雇佣过未成年工人。走马观花式的审核,只是看到表面的运作,没能真正反映了实际情况。认证是由商业审核机构执行,这便有一定的商业因素,译者觉得认证有它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