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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10-11

BSCI关于怀孕女工和新生妈妈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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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也指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另一方面,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保险性质,为用人单位所必须办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为90天。一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90天标准。
产假时间是按照自然天数计算的,周末假日和节日等也计算在内。
关于流产的产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相关问题有更为详细的解释: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一般是发基本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将相关内容加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薪酬福利待遇制度等,加盖公司公章并张贴即可。